《郑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会员联合参加破产管理...

郑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

关于会员联合参加破产管理人遴选的意见


为了加强会员之间的业务协作,推动更多会员参与破产管理业务,共同提高执业水平,就会员联合参加破产管理人遴选提出以下意见。

一、本会具有破产管理业务经验的会员,参加郑州市两级法院破产管理人遴选时,应当与尚未办理过破产管理业务的会员组成联合管理人参加。

二、协会秘书处根据会员具体情况编组配置联合管理人。会员之间也可以自行组合。会员自行组合的,应当将组合情况向秘书处备案。

三、会员组成联合管理人参加遴选,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签订联合协议,就合作内容、合作方式以及报酬分配等事项作出约定。

四、会员作为联合管理人参加遴选被选中的,主办会员在人民法院下达管理人指定决定书后10日内将指定结果报秘书处备案。

五、本意见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。


郑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

2020年5月21日